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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对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
(沪财办[1998]53号 1998年9月4日)


  为贯彻落实市府《关于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实施办法》(沪府发[1998]33号),加快危棚简屋改造,现就有关财政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市财政定额补贴问题
  1.房地产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实施对“365”危棚简屋改造可向市财政局提出财政定额补贴申请。
  2.定额补贴额为:对已列入1998年市政府实事项目的40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每拆除1平方米,市定额补贴300元;对其余8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每拆除1平方米,市定额补贴900元。
  3.申请定额补贴需提供的资料:
  (1)开发单位的定额补贴申请报告;
  (2)市房地局对“365”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认定文件;
  (3) 市房地局局长和危棚简屋所在区区长签字的《改造危棚简屋项目拆迁进度认定表》;
  (4)用于动迁安置的空置商品房经市住宅发展局认定的文件;
  (5)定额补贴清算时还需提供经拆迁地财政部门认定的《空置商品房用于危棚简屋改造实际耗用情况表》。
  4.补贴的支付。
  定额补贴原则上分两次拨付:
  (1)危棚简屋居民动迁启动时,市财政局按补贴范围和标准先行拨付50%的备付金;
  (2)危棚简屋居民动迁全部完成后,应有市房地局局长和危棚简屋改造所在区区长验收签字,经市财政局审核,对定额补贴清算后,拨付余额。
  二、关于营业税由同级财政予以返回问题
  1.房屋经营单位销售经认定的空置商品房,不论采用何种价格,都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2.房屋经营单位销售经认定的空置商品房用于危棚简屋改造,并按规定已缴纳营业税的,可在与开发单位按动迁实际所用空置商品房面积结算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返回营业税。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凭证复印件及纳税清单;
  (2)申请返税期内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应交税金明细表(月报);
  (3)开发单位委托动拆迁合同;
  (4)用于动迁安置的空置商品房销售合同和结算的销售清单;
  (5)市住宅发展局关于用于动迁安置的空置商品房认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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