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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查补税后利润再投资退税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查补税后利润再投资退税问题的批复
(鲁国税涉[1998]201号 1998年9月22日)


滨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滨国税涉(1998)43号文件收悉。关于企业用查补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再投资,是否享受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中查增的企业利润,该征税的要征税;对企业用查补税后利润再投资,如果其再投资符合税法规定的给予优惠条件,可给予享受再投资退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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