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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使用国家
预算内专项资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今年我市第一、二批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及银行贷款项目计划投资296309万元,其中,使用中央专项资金20373万元、地方专项资金22500万元、银行贷款92300万元(不含部、省属在长项目)。管好、用好这一笔建设资金,对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增长,促进我市新一轮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计委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8)35号文件精神,制定了《长沙市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长沙市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管好、用好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及银行贷款,根据《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必须用于农林水利、交通通信、城市环保与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国家直属储备粮库、经济适用住宅等6个领域项目的建设。对省、市已作安排的项目,按特事特办的原则和今年内至少完成60%投资计划的要求,从项目立项到开工,前期工作完备和条件成熟的,一次批复到位。财政部门、项目法人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项资金帐户、专账核算、封闭管理,严格专项资金监督、审计制度,项目法人及有关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检查、监督;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拖延挪用专项资金,不得从中提取任何费用,不得用其抵债还贷。
  二、确保工程质量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前期工作特别是施工前的必备文件资料必须按程序办理,既要简化手续,又要讲究科学态度,不允许搞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所有项目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建设方案、修改设计、扩大规模,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质量标准。所有项目都要按规定建立档案,作为考查工程质量的依据,如果在规定使用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应依据档案追究管理、设计、建设及施工单位的责任。
  三、使用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按照《湖南省投资采购管理办法》(湘政办发[1998]10号)的有关规定,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积极采购省产投资品。项目法人单位在开工前,应先将建设项目的投资品采购初步方案报省采购办审查。我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采购本市内产品,市国有物资企业要主动为重点工程建设服务,积极组织供应市产投资品。对拒不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舍近求远、舍好求次,给建设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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