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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乡村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失效]

 
  附件二:

交通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认真做好村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的技术归口管理。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农用船舶的技术及安全状况。
  三、依据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对辖内船舶进行检查、登记、发证、出入渡口签证,船员培训、考试、发证。
  四、按规定定期检查镇村运输船舶的设备技术状况,并督促其对所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五、对辖内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六、协助乡、镇村船管站进一步规范乡镇船舶的营运行为,制定并完善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七、监督管理辖区内镇村运输船舶、码头(渡口)交通秩序,认真处理违章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八、协助环保、海监部门查处镇村运输船舶的违章排污行为。

  附件三:

渔港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渔港监督机构对乡村渔船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渔业生产船舶及辅助船舶进行技术归口管理。
  二、监督检查乡村渔民对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
  三、办理渔业船舶的注册、登记、船员的考试发证,渔船建造、营运检验,渔船进出港签证。
  四、调查处理沿海渔业船舶之间的海上交通事故。
  五、监督管理渔业港口及其设施的使用,维护建设。监督检查镇村渔船安全设施、配备和船员证书证件的落实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
  六、监督管理渔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秩序,依法查处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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