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新规定替代)厦门市乡村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厦府办[1998]157号 1998年11月3日)
为加强乡村船舶安全管理,明确各级职责,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乡村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1990]200号和[1997]18号)文件的基本精神,结合厦门实际,特制定厦门市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乡村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村船舶安全管理实行谁所有(谁经营)谁负责和区长、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村长“三长”负责领导和管理的原则。
一、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有关乡村船舶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确定本区乡村船舶安全管理目标,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乡村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实行考核。
(三)组织安全检查,协调解决乡村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问题。
(四)普及船舶安全知识,培训安全管理人员。
(五)定期分析乡村船舶安全状况,研究部署安全工作。
(六)协调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乡村船舶安全工作实施统一行政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
(二)贯彻落实有关乡村船舶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安全制度。负责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
(三)建立健全各类船舶管理制度,确定本辖区乡村安全管理目标,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实行考核。
(四)建立乡村船舶管理机构,落实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
(五)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负责乡村船舶使用性质的认定,督促船舶单位和个人向归口管理单位申报办理船舶建造、检验、登记、变更、船员认可和船舶户口手续。负责取缔未经归口管理单位登记,检验发证的无牌无证船舶。
(七)负责设置、迁移渡口和渡运航线的审查和报批手续。负责渡口客渡运秩序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