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加强粮食市场管理通告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
粮食收购条例》,维护我市粮食市场秩序,保障粮食供应,保护农民和粮食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加强我市粮食市场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基本原则是管住农村收购市场、规范发展批发市场、放开搞活零售市场。
二、粮食收购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
粮食收购条例》,玉米、水稻(大米)属市定的粮食收购品种,只能由承担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禁止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并处以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粮食加工和用粮单位以及其他粮食经营企业所需粮食,都应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粮食加工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也可以委托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
四、收购粮食严格执行市政府确定的价格政策。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对农民交售粮食,实行常年挂牌敞开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等压价。收购粮食时,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代缴农业税外,不准代扣代缴其他任何税、费和乡村统筹提留款。粮食收购企业、部门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五、加强粮食批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交易规则,积极引导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进入粮食批发市场交易。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凡未取得粮食批发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粮食生产者)不得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粮食批发企业所经营的粮食必须来源合法,无合法来源凭证的,按非法收购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