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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乡镇政府对乡镇企业管理的意见(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市政府规章和批转市职教办、市劳动局关于初级工技术(业务)培训的意见的通知等6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4日)废止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乡镇政府对乡镇企业管理的意见(试行)
(1998年11月26日 徐政发〔1998〕191号)


  为适应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加快建立新型的政企关系,促进全市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和改善我市乡镇政府对乡镇企业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善乡镇政府对乡镇企业管理的重要意义
  当前,随着乡镇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多种所有制结构并存的框架正在形成,但在一些地方,由于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滞后,已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改制企业的发展。加强和改善对乡镇企业的管理已势在必行,乡镇政府应从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善对乡镇企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加强和改善对乡镇企业的管理是适应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必然选择。现有的乡镇政府经济管理模式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在计划经济时期曾发挥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这种传统的经济管理模式已不适应日益发育并逐步走向成熟的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长期以来,政府享有公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包揽企业的人事、资产和经营权,使企业无法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影响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同时,政府兼有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职能,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市场条块分割等问题,难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因此,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实现政企分开,加快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加强和改善对乡镇企业的管理。
  第二,加强和改善对乡镇企业的管理是巩固改制成果的有力保证。乡镇企业通过改制,明晰了产权,创新了机制,然而新机制活力的发挥,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政府新的经济管理职能和有效的管理作保证。一方面,企业改制后政府决不能沿袭传统管理模式,干预生产经营,包揽企业事务。另一方面,企业改制越深入,管理就越要加强,绝不能用改革代替管理。同时,加强对乡镇企业管理是《乡镇企业法》赋予乡镇政府的重要职责,只有依法行政,加强和改善对乡镇企业的管理,才能有利于乡镇企业规范运行机制,巩固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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