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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取得
佣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8]61号 1998年11月29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省税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l998]l3号文件规定,经请示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保险企业营销员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营销员为保险公司提供代理推销保险劳务,按“服务业—代理服务”税目税率计征营业税。
  二、为鼓励保险企业安置下岗职工,促进再就业工程,对下岗职工从事保险代理营销业务取得的佣金收入在2000年前减半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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