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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国税发[1998]44号 1998年9月15日)


各地(市)外经贸委,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外贸出口经营环境,大力支持我省外贸出口,切实加快退税进度,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文明办税,优质服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国税机关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全心全意为出口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牢固树立服务经济、服务企业观念,给出口企业尽可能多的方便和帮助。要与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部门密切配合、紧密协作。税贸双方可定期或不定期地联合召开会议,实事求是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措施,开创出口退税工作新局面,促进外贸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出口贸易管理
  (一)端正经营思想。各出口企业既要努力扩大经营、多创外汇、提高效益,又要遵纪守法,严禁从事“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确保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认真细致地做好交易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各出口企业要特别注意教育业务人员认真负责,对货源及税收、客商资信等情况要深入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要亲自操作或监管,避免上当受骗。同时应建立内部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加强制约和处罚。
  三、规范出口退税程序
  (一)定期申报。
  各出口企业要做好退税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出口退税凭证收集制度,及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除中远期结汇的出口货物外,上年度出口退税凡在清算结束前(本年5月31日)应收集齐全,因收集不齐并未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批货物的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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