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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

  《机动车排气合格证》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发。
  禁止未取得《机动车排气合格证》的机动车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行驶。
  第九条 在用的燃油助力车应当定期更换助力车牌照,使用者对燃油助力车的排气污染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市公安部门不予换发牌照。
  禁止未更换牌照的燃油助力车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行驶。
  第十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做好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的抽检工作,对经排气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治理。
  市公安部门应当做好对机动车、燃油助力车的路检工作,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排气污染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以及未按规定更换牌照的燃油助力车,应当责令限期治理。
  对机动车的抽检和路检,不超标的不收检测费。
  第十一条 禁止拖拉机、农用机动三轮车以及挂县(市)、贾汪区牌照的燃油助力车、轻便摩托车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行驶。
  挂本市市区牌照的燃油助力车、轻便摩托车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行限时限路行驶。具体办法由市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禁止销售含铅汽油,禁止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使用含铅汽油。
  第十三条 排气污染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使用者及燃油助力车使用者,应当采取安装尾气净化装置、送维修单位维修等有效治理措施。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保部门的认定结果向社会推荐机动车、燃油助力车尾气净化装置产品。
  第十四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业务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使用的排气污染检测仪器设备,必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
  (二)排气检测人员必须经市环保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出具公正、科学的检测报告,并按要求向市环保、公安等部门报送检测数据,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生产机动车未经排气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即出厂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维修机动车发动机及排气系统时未经排气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即出厂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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