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符合上述第七至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以机代账,并提交如下资料:
1、由主管部门转报的以机代账的申请报告(正式文件)。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2、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经过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评审通过的批文复印件;
3、使用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单位,应报送财政部门颁发给销售商的《四川省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营销许可证》复印件;
4、会计人员取得“四川省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和财政部“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合格证”的情况及证书复印件;
5、所配备的主机软件、硬件环境基本情况;
6、制定的各项以机代账内部管理制度;
7、计算机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三个月的情况;
8、按考核标准自行打分的自查、考核记录表;
9、考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评审及审批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收到以机代账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组织评审。评审工作要坚持实地考核,严格评分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
1、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各项资料;
2、听取申请单位介绍实际工作情况;
3、抽查核对申请单位人机并行三个月的运行结果,着重检查最近月份及跨年度进行情况;抽查正确率须为100%;
4、检查会计人员上机操作情况;
5、根据以机代账考核标准对单位评分;
6、跟申请单位交换意见。
第十六条 以机代账的审批考核标准采用百分制,凡考核分达85分以上者,为以机代账合格单位,由财政部门批准其以机代账的起始时间及范围。
五、中介机构从事会计电算化咨询业务的审批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电算化咨询业务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从事会计电算化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社会信誉良好;
2、具备既懂计算机又懂会计的复合型人才,至少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人员经过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或具备相应知识,或经过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财务及企业管理分会组织的“电算顾问”资料考试,取得“电算顾问”资格,从事过会计电算化咨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