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预防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输入计算机的措施;
4、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的账簿的措施;
5、必要的上机记录制度。会计核算软件中的上机记录应定期备份,打印后才能删除;
6、操作结束应及时做好所需的备份。
第八条 以机代账的单位应制定严格的硬、软件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转的措施;
2、会计数据和会计核算软件安全保密的措施;
3、修改会计核算软件的审批和监督制度;
4、严格的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的措施。
第九条 以机代账的单位应严格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用计算机打印输出资料的,应制定相应的保存措施,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⑴计算机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格式、内容应与手工凭证一致,并应有制单、复核、会计主管签章,收付款凭证必须有出纳人员签章。
⑵日记账要求每日打印,一般账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月或按季、年打印,发生业务少的账簿可满页打印,总分类账可用总分类账户本期发生额对照表替代。在保证凭证、账簿清晰的条件下,计算机打印出凭证、账簿的表格线可适当减少。
⑶会计报表必须有财会负责人签章。
2、上机日志应作为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与会计账簿保管期限一致;
3、采用磁性介质或其它介质保存资料的,应制定在不同地点保存双份资料的措施,保管期限按照《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磁性备份会计资料的查询应有调用档案记录,调用档案记录应含调用核准人、调用人员姓名、调用内容、调用时间、归还时间。
第十条 计算机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三个月以上,运行结果完全一致。
第十一条 配有专门的或主要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或电子计算机终端。
第十二条 配有熟练的专职或兼职操作人员,且已取得“四川省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应用网络会计核算软件的单位,应配备取得财政部“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合格证”的或具有相应知识的会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