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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以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四川省以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1998年10月1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工作(以下简称“以机代账”),确保会计核算质量,推动我省会计电算化工作健康、顺利地开展,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件》及《四川省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机代账”,是指各单位停止手工记账,运用计算机及会计核算软件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报表生成与汇总、应收应付款核算、固定资产核算、存货核算、销货核算、工资核算、成本核算、财务分析等财会工作的总称。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采用以机代账,必须按照本办法,事先报财政部门批准方可。

二、审批权限

  第四条 以机代账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部门审批。
  中央在川单位、在川各大专院校以及采用外国会计核算软件的单位以机代账,均由省财政厅审批。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按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以接受各单位的委托,提供会计电算化咨询业务,包括代办以机代账咨询及申请等。

三、以机代账应具备的条件及申报

  第六条 申请以机代账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是财政部或省财政厅已经评审通过的。申请单位自行或委托开发的自用会计核算软件,应经省财政厅评审通过。
  使用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用户,必须向持有省财政厅颁发的《四川省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营销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
  第七条 以机代账的单位应制定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
  2、各操作人员应设置上机密码,并应不定期更换,不得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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