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旅店业收费管理办法

  第九条 经过等级审定后的旅店,由各审定部门发给市物价局统一印制的《南京市旅店业收费等级证书》,并每两年对旅店业的收费等级进行一次复审。
  第十条 各级审定部门应严格按照旅店业价格等级标准对所审定的旅店进行审核、确定等级,不得越权定级。

第三章 计价办法

  第十一条 各等级店客房床位租金计价办法分别为:
  (一)标准间床位租金=各等级店床位租金的中准价×(1+浮动幅度);
  (二)标准双人(或单人)套间租金=各等级店床位租金的中准价×2×(1+70%)×(1+浮动幅度);
  (三)标准单人间(双人床)租金=各等级店床位租金中准价×(1+60%)×(1+浮动幅度);
  (四)标准三人间床位租金=各等级店床位租金的中准价×(1+浮动幅度)×80%;
  (五)四人以上的客房床位租金,每增加一张床,在三人间床位租金基础上递减10%计价;
  (六)三级店、四级店的双层床、各等级店的加床,按各等级店床位中准价的60-70%计价;
  (七)因客房面积达不到规定等级标准的,在该等级床位租金中准价基础上按每减少2平方米扣减10%计价,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 客房房费时间的计算:旅客当日5时后(不含5时)进店至次日12时前(含12时)离店按一天收费,超过12时的加收半天,超过18时的加收一天;当日5时后(不含5时)进店至当日12时前(含12时)离店按半天收费;当日5时前(含5时)进店至12时前离店的按一天收费。
  第十三条 旅店业营业区内电话费实行单独计收。凡旅店内有内部交换机且可自动计费的,经市物价局确认批准,可向旅客收取营业区内电话费;凡旅店内无电话交换设备,可到电信部门办理公用电话业务手续后,在总台设立公用电话点。营业区内电话费和国际、国内长途电话费一律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旅店内设各类会议室、礼堂租金实行企业自主定价,报物价局备案。

第四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五条 从事旅店业的经营者必须在物价局核定的等级和规定的等级中准价、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的客房租金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客房租金。
  旅店业的经营者如确实需要超过规定的上下浮动幅度的,应当按照等级管理权限在拟超过幅度十天前向物价局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在旅店的大堂内公布,接受监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