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旅店业收费管理办法
(1998年10月5日 宁价服[1998]5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店业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店服务事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旅店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旅店业(含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等)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旅店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即由市物价局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范围规定各等级旅店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经营者在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
第四条 旅店业收费的定价原则:分等定价、按质论价、优质优价、质价相符。
第二章 价格等级管理
第五条 旅店业收费管理实行价格等级管理。
根据各经营者的房屋结构和装潢、公共设施、客房设施、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等条件,将本市旅店业划分为五个等级,即特级店、一级店、二级店、三级店、四级店。旅店业价格等级标准,由市旅店业行业协会根据本市旅店业的实际情况拟定后,报市物价局审定并公布。
第六条 市物价局根据等级标准制定各等级店床位租金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以及具体价格管理规定。旅店业各等级标准和各等级床位租金中准价、浮动幅度另行公布。
第七条 旅店业收费等级的确定:旅店企业的设备设施条件80%以上达到申请等级标准的,才能定为该等级。若部分客房条件超过该等级标准的,这部分客房可上靠一个等级标准计价;若部分客房条件低于该等级标准的,这部分客房则按下一个标准计价。同一旅店内,因客房条件差异,可拉开房价档次,实行按质论价,但一个旅店的床位收费标准只能上下跨一个等级收费。
第八条 特级店、一级店由市旅店业行业协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物价局审定;二级店、三级店和四级店由各区(县)物价局会同区旅店业行业协会审定,报市物价局备案。其中市商业局下属的二级店、三级店和四级店,由市商业局会同市旅店行业协会审批,报市物价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