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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
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8]58号 1998年10月7日)


  现将《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1998]13号)中有关税收问题意见摘发如下:
  一、“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建设经营货主码头、高速公路、电站等基础设施可参照《福建省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闽政[1997]15号)执行。”
  二、“非公有制企业规模和效益达到省政府规定条件的要列入省重点企业,享受《福建省扶持支柱重点产业中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若干优惠政策》(闽政[1997]28号)……”
  三、“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程度较高,并对当地农村的经济发展起到带动作用的,可享受《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的意见》(闽委发[1997]4号)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沿海地区的非公有制企业到内地山区、贫困地区经商办企业,可享受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鼓励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国定、省定科技园区、享受科技园区的有关优惠政策,经省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非公有制企业,以及非公有制企业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相互入股、参股、兼并组建的新企业,可享受《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6号令)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收购亏损国有企业,……对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及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规定的,经批准列入计划的,可享受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优惠政策。”
  七、“非公有制企业租赁、承包经营亏损的国有企业,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前一年全额返还,后两年减半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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