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森林资源使用权流转的管理。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时,一律要先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报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有森林资源使用权转让时,一律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厅制。
要依法明确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林权证是确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通过林权证的审核发放,保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凡集体和个人所侵占的国有林地,必须依法收归国有。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存在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要妥善加以解决,务于2000年底前完成核发林权证工作。今后,凡没有林权证的不得办理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审批等手续,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凡没有申领林权证的国有重点林区的森工企业,都要于今年底以前完成申报发证工作。凡是已经发生林权变更的,要重新申请核发林权证。
四、开展林地执法专项治理活动,认真清理整顿毁林开垦和乱征滥占林地行为。清理整顿毁林开垦和乱征滥占林地是贯彻落实
国务院《通知》工作的重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林业、土地、公安、监察等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迅速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一是立即清理有碍于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的文件。凡1994年以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出台的同国务院《
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和国发明电[1998]8号
《通知》精神相抵触的文件,都要彻底进行清理,登记造册,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二是严肃查处毁林开垦和乱征滥占林地案件。各地要对已经发生的毁林开垦情况进行彻底清查。对开垦面积、批准单位和造成的损失,要逐项立案,调查清楚,落实责任,分别进行处理。对毁林开垦数量巨大、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员及其领导者的责任。对林业主管部门和其它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木资源和林地损失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三是对1994年以来各类建设征占用林地情况要进行全面清理。对未经批准乱征滥占的林地,要依法收回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对工程建设中已经使用且无法收回的林地,要依法处理后补办有关手续,并严格按规定交纳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对虽经批准占用林地而未按规定缴纳有关补偿费的,应予以追缴,所得收入应专项用于森林植被恢复和森林资源保护,不得挪作它用。对少批多占或化整为零、越权审批的,应按非法占地处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四是对国有林业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批,改变林地用途的,必须立即纠正;至1998年底尚未纠正的,要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