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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
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1998]53号 1998年10月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护现有林地,加快后备森林资源的培育,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任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行为,抢救和保护森林资源,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对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我省森林资源短缺。近年来,经过全省人民的共同努力,我省在森林资源的培育和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一些地方和单位毁林开垦、乱占滥用林地问题仍十分突出,致使林地大量损失,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特别是陕北、渭北地区,由于森林植被遭到毁灭性的破坏,招致了大自然的无情报复。近年来干旱严重、沙尘暴日炽以及河水断流、库塘淤积等等,使我们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受到了不利影响,造成了重大损失。尤其是今年全国的“三江”特大洪灾,再一次警示我们生态环境建设事关重大,刻不容缓。我们一定要深刻反思,教育干部群众进一步增强对森林在维护生态平衡中重要作用的认识,切实把大力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作为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改善人类繁衍生存环境的大事来抓,不断提高全民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意识,增强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坚决制止一切肆意侵占林地、乱砍滥伐森林的错误做法和倾向,努力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良好生态环境,为确保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二、采取断然措施,立即停止毁林开垦行为。凡是在国家规定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苗圃地、国家规划的其它宜林地以及各级政府确定的用于绿化“灭荒”、生态工程的宜林荒山荒地上进行的开垦活动,必须立即停止。坚决不准在林地上开垦修建基本农田,不准毁林开荒,对拍卖等形式转让的“四荒”地不准随意改变用途,已改变用途的,必须还林还草。已批准尚未实施的开垦项目不准实施。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毁林开垦的,坚决依法从严查处。
  三、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林地流失。要全面实行林地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从现在起一年之内,冻结各项建设征占用林地。以后对于确需征占用林地的,一律报省林业厅审核,经省政府同意后转报国务院审批。在国务院批准前,不得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从现在起,对全省现有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林地的流失。具体控制办法由省林业厅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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