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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国税局等单位《关于推广使用加油机税控计量器意见》的通知

  三、加油机税控计量器的推广工作从1998年11月份开始,首先在我省107国道沿线的岳阳市、长沙市、湘潭市、衡阳市、郴州市5市进行推广,安装工作在年内完成;1999年初开始在全省其他地、市、州推广安装,所有工作在1999年底完成。
  凡从事成品油销售或批发的加油站(点)从1998年11月20日起都必须按照统一部署,持国税、地税部门的税务登记证件到国税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对现有加油机(含机械式和电脑式的加油机)安装使用加油机税控计量器。凡新建加油站(点)或更新加油机的加油站(点),必须购买经国税部门认可的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否则,由国税部门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
  四、加油站(点)购买加油机税控计量器的费用按税收收入的归属原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允许其在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是一般纳税人购买使用的,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凡初次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的加油站(点)可在6个月内试行,试运行期内当年累计应纳增值税税额比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的部分,可抵扣部分税控计量器安装成本。
  凡不按规定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或不按要求申报纳税的加油站(点)除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外,分别由国税、地税机关按同规模加油站的最高纳税额再加一倍核定各自主管税种的应纳税额。
  五、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新闻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全社会认识推广使用加油机税控计量器工作的重要意义,为推广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省技术监督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积极为生产企业做好加油机税控计量器的测试、检定和有关许可证的发放,并协助国税部门做好推广、安装、维护工作。凡不按规定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的加油站(点),由省成品油整顿办公室吊销其《整顿合格许可证》,各级技术监督部门不予检定。凡破坏或私自改动、拆卸加油机税控计量器造成纪录和申报不实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以偷税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有关加油机税控计量器推广、安装、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由省国税局制定。各地推广使用加油机税控计量器的步骤按本意见的要求确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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