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修改《四川省行政
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通知
(川价函[1998]297号 1998年9月18日)
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收费管理权限,根据《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96]29号),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的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价字非[92]76号)第三项规定“经中央和省以及省委托市、地、州政府或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必须向物价部门申请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后,才能收费”修改为“经中央和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必须向物价部门申请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后,才能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