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三条”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
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8]87号 1998年10月22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针对目前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调整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统一政策,规范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国务院关于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对加强商业增值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税征收机关要充分认识商业增值税政策调整的重要性,切实把商业增值税政策调整与组织税收收入紧密结合起来。同时,针对当前商业增值税政策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申报不实以及停业增多等问题,应及时开展调查研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为此,各级国税机关务必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商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具体措施强化商业企业税收征管,实施对商业增值税收入实行单列考核。
二、加强商业企业销项管理。近年来,各级国税征收机关在商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方面,采取了许多有效的控管措施,但销项管理相对薄弱。为此,各级国税机关在对商业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不仅要对企业进项实行控管办法,更要对企业的销项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商业企业申报不实和假停业等问题的发生。在日常管征中,各级国税征收机关对企业申报的应税销售额应进行审查核实,认真分析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与企业应税销售额的变化,对有疑点或销售额变化较大的企业应作为重点日常检查对象。同时结合省局闽国税流[1998]053号转发国税发[1998]44号《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规定,做好一般纳税人日常稽核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商业企业销项税额管理。
三、严格执行总体税负控制办法。对保留资格的商业一般纳税人,总体增值税税负应达到2.5%以上。对个别行为实际增值税税负达不到2.5%的,但会计核算较为健全,能正确核算进、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有关纳税资料,没有偷漏税行为的,可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报地(市)国税局统一核定最低税负率,但最低不得低于1%,低于1%的应上报省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