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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关于邮电分营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关于邮电分营后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房地字[1998]416号 1998年11月26日)


各地、市、州、县、物价局,邮政局,电信局:
  根据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及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有关文件规定,为促进邮政、电信事业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邮电分营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邮电分营后,对邮政、电信企业由于条件限制,如生产、经营仍无法独立分开,需相互长期占用和使用的房产实施物业管理,可收取物业管理公用性服务费。
  二、物业管理公用性服务费由公共设施的运行及日常维修、绿化管理、清洁卫生、保安等费用组成。
  为便于操作,物业管理公用性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地(市)、县(市)、乡镇三级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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