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应以购买的自用住房作为偿还贷款的抵押物。
二、抵押住房的现值,由双方商定或由评估机构评定。
三、抵押住房在抵押期间,借款人无权出租、变卖、赠予或再抵押。
四、作为抵押物的住房,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可以自己使用,但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中心"有权按抵押合同的约定,检查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中心"对抵押的有关权力凭证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
五、抵押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十七条 售房单位保证
一、售房单位的保证责任,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将房地产权证书交给"中心"收押之日止,售房单位为借款人提供承担连带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二、若借款人累计6个月(含6个月)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受托银行有权通知售房单位在10天内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三、售房单位的保证责任范围为借款合同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十八条 借款人以住房作抵押贷款的,需经"中心"指定的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九条 贷款本息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法(利随本清法):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本金 已归还
每月还款额 = ————— + (本金 - 本金 )*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累计额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月归还到期的贷款本息。如有逾期,对逾期部分,按人民银行的规定罚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死亡或宣布失踪,借款人财产的继承人可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但应递交继承证明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七章 抵押贷款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保证抵押贷款专款专用,如发现挪作他用,"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对挪用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并可以提前收回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