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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杭州市市区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

  一、借款人应以购买的自用住房作为偿还贷款的抵押物。
  二、抵押住房的现值,由双方商定或由评估机构评定。
  三、抵押住房在抵押期间,借款人无权出租、变卖、赠予或再抵押。
  四、作为抵押物的住房,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可以自己使用,但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中心"有权按抵押合同的约定,检查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中心"对抵押的有关权力凭证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
  五、抵押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十七条 售房单位保证
  一、售房单位的保证责任,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将房地产权证书交给"中心"收押之日止,售房单位为借款人提供承担连带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二、若借款人累计6个月(含6个月)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受托银行有权通知售房单位在10天内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三、售房单位的保证责任范围为借款合同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十八条 借款人以住房作抵押贷款的,需经"中心"指定的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九条 贷款本息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法(利随本清法):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本金         已归还
  每月还款额 = ————— + (本金 -  本金 )*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累计额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月归还到期的贷款本息。如有逾期,对逾期部分,按人民银行的规定罚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死亡或宣布失踪,借款人财产的继承人可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但应递交继承证明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七章 抵押贷款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保证抵押贷款专款专用,如发现挪作他用,"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对挪用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并可以提前收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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