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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杭州市市区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

  五、抵押物(住房)的估价文件或相应证明和保险单。
  六、"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在下列"计贷额度"和"最高限额"内,由"中心"根据贷款条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实际贷款额。
  一、计贷额度一(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非同住的配偶和直系血亲计缴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人之和) X 35% X 12个月 X贷款年限。
  二、最高限额:贷款最高限额为15万元。
  第十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在3个月的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的基础上加经人民银行批准的规定利差。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借款人需填写《杭州市市区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审批书》,并提交第八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文件和材料,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三条 "中心"经审查同意并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后,向受托银行出具贷款意向书。
  第十四条 受托银行审核后通知借款人办理以下手续:
  一、将自筹资金存入受托银行,银行对存入的自筹资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利率计息。
  二、由"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保证人四方签订《杭州市市区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
  三、由"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三方签订《杭州市市区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按规定办理公证和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及保险,并将有关权力凭证交"中心''"保管。
  四、借款过程中所发生的住房评估费、保险费、抵押物保管费均由借款人承担,抵押借款合同的公证费由借款人和"中心"各负担 50%。
  第十五条 贷款资金的拨付: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受托银行用转帐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五章 住房抵押和售房单位保证

  第十六条 住房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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