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抵押物(住房)的估价文件或相应证明和保险单。
六、"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在下列"计贷额度"和"最高限额"内,由"中心"根据贷款条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实际贷款额。
一、计贷额度一(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非同住的配偶和直系血亲计缴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人之和) X 35% X 12个月 X贷款年限。
二、最高限额:贷款最高限额为15万元。
第十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在3个月的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的基础上加经人民银行批准的规定利差。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借款人需填写《杭州市市区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审批书》,并提交第八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文件和材料,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三条 "中心"经审查同意并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后,向受托银行出具贷款意向书。
第十四条 受托银行审核后通知借款人办理以下手续:
一、将自筹资金存入受托银行,银行对存入的自筹资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利率计息。
二、由"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保证人四方签订《杭州市市区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
三、由"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三方签订《杭州市市区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按规定办理公证和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及保险,并将有关权力凭证交"中心''"保管。
四、借款过程中所发生的住房评估费、保险费、抵押物保管费均由借款人承担,抵押借款合同的公证费由借款人和"中心"各负担 50%。
第十五条 贷款资金的拨付: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受托银行用转帐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五章 住房抵押和售房单位保证
第十六条 住房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