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杭州市市区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杭州市市区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
(1998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本市住房制度的改革,扶助职工买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杭州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杭政[1995)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而开办的专项贷款。为保证借贷双方的权益,贷款采取以个人所购住房作抵押的担保方式。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贷款实行向中低收人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相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 经市房改领导小组同意,杭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委托有关银行具体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第六条 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要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相结合,积极发展''"组合贷款"支持职工购房。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实行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
  二、有相当于购买住房价款的 30%或以上的自筹资金;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在住房未交付使用、借款人未领得房地产权证交给"中心"收押之前,应由售房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八条 借款人应向"中心"提供以下书面证明和材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和承诺参加还款的借款人的同户成员、非同住的配偶以及直系血亲缴存公积金的书面证明。
  三、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人的证明;
  四、合法的购房合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