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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通知的通知[失效]

  二、立即停止一切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行为,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
  要坚决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凡是在我市范围内的林地和规划的宜林地上进行的开垦活动,无论以何种名义、何种方式,无论是哪级政府和部门批准的,均必须立即停止;已经批准尚未实施的,不准实施。同时,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一年。确实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必须经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今后对现有林地要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林地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凡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毁林开垦、改变林地用途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征占用林地的或未批先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严肃认真地对已发生的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整顿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并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对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下发以来,出台的有悖于制止毁林开垦的文件进行彻底清理,该废止的要立即废止,该修订的要重新修订,决不允许打着“合法”旗号进行毁林开垦、乱占林地。
  要以区、镇为单位,组织专门力量对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2)32号)下发以来,发生的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本次清查实行责任到区、任务到镇,并要落实领导负责制和具体清查工作责任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抽调精通业务的骨干参加清查工作。切实查清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时间、面积以及造成的损失和批准单位等,重点要查清责任人并作相应处理。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各区清查工作要进行抽查,并按省政府的要求于1998年11月底前将清查情况汇总上报省林业厅,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对查处不力的,有权进行直接查处,决不允许走过场。
  四、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政府要结合清查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打击活动。市、区林业局要会同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选择一批大案、要案,公开曝光,对于毁林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对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也要从严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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