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任务已完成)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
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通知的通知
(厦府[1998]综111号 1998年10月13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海沧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中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采取严厉措施,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行为,抢救和保护森林资源。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保护和教育森林资源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实施“三五七”造林绿化工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我市林业建设取得长足的发展,有林地面积迅速扩大、国、省道两侧绿色走廊绿化美化取得成效,森林覆盖率和蓄积量都有了显著的增长,生态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为我市创建、巩固和发展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成果做出了贡献。但是,我市森林资源仍然短缺,全市林业用地100.5万亩,森林覆盖率34.4%,居全省末位,人均森林蓄积量1.1立方米,与全国8.8立方米和全省13立方米的差距很大,生态环境还非常脆弱。而且,近几年来,林地流失,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现象比较突出。有的毁林开垦、采石、挖矿、取土、造坟、建庙屡禁不止,尤其是在主要交通干道一重山的开采点,森林植被破坏殆尽,山体支离破碎;有的占用沿海基干林带、农田林网,甚至在刚刚建成的“绿色走廊”的林地搞建设;有的避开林业部门的审批,成片征占用林地搞开发区、房地产等各种工程建设,有的对林地化整为零,越权审批,少批多占,不批也占,占而不补;有的地方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近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不惜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这些行为不仅严重破坏自然景观,影响我市的形象,而且造成了一些地方的水土流失和海域、河床、水库的泥沙淤积,污染加剧,进而将影响纳潮、排洪和城市的正常供水。这种势头如不及时遏止,将使我市几十年来的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从确保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确保子孙后代生存和繁衍基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意义。把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林业生态建设,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始终要坚持的一项关系全局的大事,摆到议事日程,认真落实执行省政府制定的各级领导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坚定不移地把林业工作抓紧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