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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私人房产相关税收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宣布失效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私人房产
相关税收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私人房屋出租的情况日益普遍。对其逐一单独计税困难较多,并造成私人房屋相关税收征管漏洞多的局面。为强化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市人民政府在认真调查、综合测算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决定对私人房产相关税收实行统一的定额征收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纳税人:
  凡在我市拥有产权、公房使用权或临时搭建房屋的个人,其房屋用于自营,不能提供房产原值或提供原值不实的;或者房屋用于出租,租金收入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均应按照本办法综合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二、计算方法:
  以纳税人自营或出租房屋的使用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三、税率或税额:
  根据纳税人的应税房屋座落地的地区类别(地区类别具体范围见附表),按其所属区域地段,每月每平方米固定税额规定如下: 一类地区:自营用房每月每平方米8元,出租商业用房每月每平方米15元,出租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5元。 二类地区:自营用房每月每平方米6元,出租营业用房每月每平方米12元,出租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3元。 三类地区:自营用房每月每平方米5元,出租营业用房每月每平方米8元,出租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1元, 四类地区:自营用房每月每平方米2元,出租营业用房每月每平方米4元,出租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8元。
  四、纳税地点:
  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五、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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