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宣布失效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私人房产
相关税收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私人房屋出租的情况日益普遍。对其逐一单独计税困难较多,并造成私人房屋相关税收征管漏洞多的局面。为强化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市人民政府在认真调查、综合测算的基础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决定对私人房产相关税收实行统一的定额征收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纳税人:
凡在我市拥有产权、公房使用权或临时搭建房屋的个人,其房屋用于自营,不能提供房产原值或提供原值不实的;或者房屋用于出租,租金收入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均应按照本办法综合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二、计算方法:
以纳税人自营或出租房屋的使用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三、税率或税额:
根据纳税人的应税房屋座落地的地区类别(地区类别具体范围见附表),按其所属区域地段,每月每平方米固定税额规定如下: 一类地区:自营用房每月每平方米8元,出租商业用房每月每平方米15元,出租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5元。 二类地区:自营用房每月每平方米6元,出租营业用房每月每平方米12元,出租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3元。 三类地区:自营用房每月每平方米5元,出租营业用房每月每平方米8元,出租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1元, 四类地区:自营用房每月每平方米2元,出租营业用房每月每平方米4元,出租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8元。
四、纳税地点:
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五、纳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