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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等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等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流[1998]48号 1998年10月28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进一步增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防伪性能,防范利用专用发票偷骗增值税的违法犯罪,总局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启用新版专用发票。此次换版仅限手写版专用发票,电脑版专用发票不变。新版专用发票的防伪标记:
  (一)水印纸防伪图案由满版“zzs”字样和防伪团花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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