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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整顿渡口船营运秩序强化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渡口牌是否按规定设立,渡运秩序是否良好,是否存在其他的安全隐患。
  四、清理整顿的方法步骤 这次清理整顿,从10月中旬开始,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完成,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7-10天)。宣传这次清理整顿的目的意义,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特别是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现场检查整改阶段(30天)。
  1、由区、县(市)政府负责人带队,组织交通、公安、司法、农业、水利等部门人员对所有渡口、渡船进行现场检查,登记造册,做到一个渡口一个档案。
  2、已按合法程序批准的渡口,经检查合格的,颁发统一印制的清理整顿合格标志,并将有关资料编号存档。
  3、渡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限期整改;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发给合格标志;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停渡封航。
  4、1987年1月1日前按照《湖南省民间渡口管理办法》批准的渡口,应视为合法渡口,但仍需按照《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5、没有办理审批手续,又确系当地人民群众生活、生产所需的渡口、渡船,应责成其经营者按规定申办审批手续,做到证照齐全,未办好手续前要停渡。
  6、既没有办理批准手续,又不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渡口渡船应依法取缔;在经审批的渡口进行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予取缔。
  7、在500米范围内设置同类功能渡口,要根据合法、合理的原则进行合并或撤销。
  8、渡口牌由渡口经营者负责修建,并应标明渡口名称、渡船号牌、批准机关、经营者名称、安全管理单位及《渡口守则》。
  9、由地方政府提供有关资料的义渡,不列入此次清理范围。
  (三)验收阶段(10-15天)。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在清理整顿结束后,要写出总结报告,并申请验收。市交通局要根据清理整顿的内容,制定具体的验收标准,组织对各区、县(市)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区、县(市)要重新组织清理整顿,直至合格为止。
  五、几点要求:
  (一)乡镇船舶的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工程难度大,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挂帅的清理整顿领导小组,交通、公安、农业、司法、水利等部门参加。
  (二)切实落实好乡镇船舶尤其是客渡船舶的安全管理职责。有客渡船舶的各乡(镇)、村要确定安全责任人,要成立安全管理机构,指定专职或兼职乡镇船舶管理员,积极配合交通安全专业监督部门,切实做好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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