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大开管发[1998]67号)
管委会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属公司:
现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非国家定价租金标准,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管理局是开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行为实施管理。
第四条 凡在开发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各类房屋,均可向社会公开出租;已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暂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空置商品房、未竣工商品房可向社会公开短期出租或预租;房改房(含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和安居住房)在取得合法证件后亦可向社会公开出租。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持合法证照手续,均可承租向社会公开出租的各类房屋。
第六条 各类房屋的承租人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承租的房屋转租。
第七条 凡向社会公开出租的房屋,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协商议定。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进行公开招租、拍租。
第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领取《房屋租赁证》。凡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房屋租赁,均属非法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