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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
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8]294号)


各市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工业园区国税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及审批权限按照市局苏国税发[1998]223号《关于印发〈失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再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以下的,必须报苏州市国税局审批;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审批。
  三、为严格欠税管理,进一步体现税法的严肃性,市局决定将原《欠税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分期缴纳欠税申请书改为分期缴纳欠税责任书(样式附后),相应增加了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声明及有关的法律责任。主管国税机关收到纳税人分期缴纳欠税责任书后,应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同意纳税人分期缴纳欠税的,则督促纳税人按期缴纳;不同意的则应将分期缴纳欠税责任书退还纳税人,并发出催缴通知书,及时将税款催缴入库。
  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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