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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增值
税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8]105号 1998年11月23日)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泉国税政[1998]39号)悉。关于个别民政福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利用“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有意采取不索取购货发票等手段造成税负偏高以致多申报退税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民政福利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有意应取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规定的税率按不含税金额计算不予返还的增值税税款;已经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追回补缴入库。
  二、对民政福利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可按《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通知售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查补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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