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贸企业出口不退税货物单证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贸企业
出口不退税货物单证管理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8]100号 1998年11月25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进出口分局:
  近年来,在实际办理退税中,发现外贸企业出口农产品等货物因不符合退税条件企业不到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报,这部分收入也未征税,形成了企业自行免税,税务部门监管不利的状况。为加强对外贸企业出口不退税货物单证的管理,避免有关单证的流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所有出口货物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月向退税部门进行申报。除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且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外,对外贸企业自行收购的农产品和从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普通发票(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12种除外)等,货物出口后因不符合退税条件、不能办理退税的,从1999年1月1日起,要按月向退税部门填报《外贸企业自营(委托)出口不退税货物单证核销申报表》(格式附后)及有关资料,申报办理不退税货物单证核销手续,《外贸企业自营(委托)出口不退税货物单证核销申报表》一式4联,各联次用途分别是:第一联单证核销专用,第二联退税部门存档,第三联交征税部门,第四联退还企业。
  二、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上述不退税货物,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到当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核销手续: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3、“农产品统一收购凭证”(套印税务部门发票监制章)记账联复印件、普通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
  三、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不退税货物,一律由委托方申报办理单证核销手续。委托方到当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核销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可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可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4、代理出口协议副本;5、“农产品统一收购凭证”(套印税务部门发票监制章)记账联复印件、普通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