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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对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
  第十六条 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七条 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企业所得税检查。检查对象的确定:上级税务机关统一要求的按统一要求执行,没有统一要求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和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分析、筛选确定。对税源大户、汇总或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应作为检查重点。
  第十八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报送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为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和管理工作提供线索和建议。
  第十九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每年都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并于每年4月15日前将上年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㈠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㈡税源分析;
  ㈢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㈣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报表(包括6张附表)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税源分析作为汇算清缴总结的一项内容按《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办法》(国税函[1996]460号)的要求口径办理。
  第二十条 汇总(或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亦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1998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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