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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8]第218号 1998年12月14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规范工作,明确责任、更好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制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条例》、《征管法》、《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第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审批。所有需审核、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第六条 每一纳税年度,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所辖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税务机关人员情况,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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