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
《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
紧急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8]84号 1998年10月14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关于
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闽政[1998]文392号)的有关内容摘转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有关烟叶收购价格及特产税税率调整的规定从1999年起执行,今年仍按原出台的政策执行,以稳定烟农积极性。
二、从1999年起,我省各等级烟叶收购价格,由省物委、省烟草专卖局按国家烟草专卖局确定的价格下达各烟草企业执行,同时取消各级政府出台的各种烟叶价外补贴。
三、从1998年7月1日起,调整卷烟消费税税率结构问题,由省国税局按照通知精神将调整后的税率下达卷烟工业企业执行(注:省国税局已以闽国税流[1998]073号及闽国税流[1998]082号文转发执行)。
附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关于
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1998年9月23日 闽政[1998]文392号)
福州、厦门、漳州、南平、三明、龙岩市人民政府,省经贸委、物委、财政厅、国税局、烟草专卖局:
现将《
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以下称《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8]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紧急通知》中有关烟叶收购价格及特产税税率调整的规定从1999年起执行,今年仍按原出台的政策执行,以稳定烟农积极性。各级烟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国家收购等级和与烟农签订的收购合同做好今年的烟叶收购工作。1999年烟叶生产仍要严格按国家下达的计划执行,烟叶种植计划由省烟草专卖局在国家下达的计划内分解下达各地区,并由各地烟草企业按省下达计划与烟农签订收购合同,严禁超计划种植,防止造成新的烟叶积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