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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2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
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8]64号 1998年10月29日)


福州、泉州、三明、龙岩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煤炭工业部直接管理的福建省煤田地质局现下放地方管理。从1998年8月1日起,福建省煤田地质局和其所属经济实体(具体名单附后)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应缴纳的所得税(含累计欠缴所得税)属省级收入的,按规定就地缴入省级地方金库。
  二、各有关国家、地方税务部门在此次征收管理交接工作中,应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交接工作。
  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9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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