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㈡负责管理建设工程的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其他各类地方定额,制定建设工程补充定额,审批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
㈢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查,发放资质等级证书;
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编审人员的资格审查,发放资质证书;
㈤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调解、裁决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争议;
㈥负责审定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和管理软件;
第六条 计划、 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部门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管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㈠投资估算指标;
㈡概算定额;
㈢预算定额与单位估价表;
㈣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㈤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
㈥工期定额;
㈦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指导价格;
㈧工程造价指数;
㈨其他有关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规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造价构成和各类计价依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本市各类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市建设行政部门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调整。
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专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补充定额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制定并统一管理。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测算编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批后执行;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测算、发布建设工程造价指数信息和人工、机构、建筑材料等预算、结算指导价格。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其他费用项目及取费标准的变化,市有关部门应当将变动的规定抄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原则,做适当调整后纳入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