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发布日期:2010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废止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1998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8年11月3日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义初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调控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所作所为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直至交付使用所需垢全部建设费用,包括土地征购费、拆迁安置费、勘测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器具购置费、人员培训及调试试车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规定应列入工程造价的建设期贷款利息、有关税费及预备费等。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利润及有关税费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和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