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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4日)、《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5日)修改

徐州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1998年11月13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和灭治活动。
  第三条 白蚁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作,其白蚁防治机构具体实施本辖区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作。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取得江苏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白蚁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第五条 白蚁防治机构跨辖区进行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的,应当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委托给无房屋建筑白蚁防治资质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施工。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必须采取白蚁预防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工程列入基本建设项目内容,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设计单位应当将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内容列入设计文件。
  第七条 房屋建设单位在申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无《白蚁预防合同》的,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部、省建委制定的房屋建筑白蚁预防技术规范要求和《白蚁预防合同》,做好场地勘察及地基、地面、木构件等白蚁预防工作。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白蚁预防工程竣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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