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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大连动植物检疫局关于输美、输加拿大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管理办法

大连海关、大连动植物检疫局关于输美、输加拿大
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管理办法


  最近国家对外贸易合作部、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相继下发了(1998)702号、808号和903号文件,对输美、输加拿大货物木质包装的除害处理做出了规定。为防止我国出口商品因木质包装不符合美方、加方要求而造成损失,大连海关与大连动植物检疫局商定:
  1、从本地区各口岸离境输美、输加拿大的带有木质包装的货物,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必须向海关递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各海关凭证验放。未出具有关证书的,海关不予放行。确实不带有木质包装的输美、输加拿大货物,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必须向海关递交由货主出具的书面声明,申明该批货物不带有木质包装。
  2、上述《熏蒸/消毒证书》、使用“动植物检疫证书格式10P”副本,证书内容与对外使用的证书相同,证书上加盖证书印章和“动植物检疫海关专用章”。证书复印件或证书印章不全报关无效。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符合输美、输加拿大动植物检疫处理要求的货物及时签发证书,海关不受理货主关于木质包装的保函。
  4、海关要采取措施加强对输美、输加拿大木质包装的监管,严格按文件要求查验。特别是对申明不带有木质包装的货物要严格检查,保证与申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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