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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中共海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业
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1998年10月27日中共海南省委三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指导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行动纲领。为了贯彻落实《决定》,开创我省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提出如下意见。
  (1)牢固确立热带农业的基础地位。丰富的热带农业资源,是我省经济跨世纪发展的主要优势所在。热带农业是海南“一省两地”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没有农业的兴旺、农民的富裕,就没有海南的繁荣和稳定。因此,一定要坚持把农业放在全省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地位和首要地位,坚持把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作为整个农村工作的中心不动摇。全力实施“兴农富民强省工程”,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保持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保持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
  (2)明确海南农业跨世纪发展目标。从1998年到2002年,是海南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的关键时期。全省农业增加值要年均递增7%--8%,农业商品率达到78%,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3%,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50%,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500元。要经过五到十年的不懈努力,把海南建设成为具有季节和品牌双重优势的热带高效农业商品基地,建设成为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省。
  (3)坚持党的农村基本政策不动摇。长期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长期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长期坚持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坚决执行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今年年底前,全省要完成第二轮土地承包,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对于违背政策缩短土地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多留机动地等错误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损害承包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农业开发要优先考虑农民的利益,确保农民发展生产用地。
  (4)健全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机制。在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允许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和集体的荒地使用权有偿流转,加快土地资源的利用和开发。为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适度规模经营的新路子。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要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加强发包前的土地确权和发包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依法签订协议;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以农户平等协商方式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转让。对于撂荒三年以上的土地,要予以收回,重新发包。
  (5)放手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积极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采取灵活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更大的发展。在信贷和税费等方面,积极扶持农村种养、加工、运销等专业大户,积极扶持农民兴办的各种股份合作制经济实体,积极扶持各种所有制的农业开发企业。适应生产和市场需要,发展跨所有制、跨行业的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土地、水利设施、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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