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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
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8]80号 1998年12月9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由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印制。
  二、闽国税所(1995)069号、闽国税所(1996)079号文件有关规定同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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