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
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8]80号 1998年12月9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由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印制。
二、闽国税所(1995)069号、闽国税所(1996)079号文件有关规定同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