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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加强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
加强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的通知
(鲁劳发[1998]339号 1998年12月21日)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工资总量宏观调控,保持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现就企业工效挂钩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坚持按工效挂钩办法确定企业工资总额。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规定,企业的工资总额依据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确定。工效挂钩办法已成为我省各级政府调控企业工资总额的主要手段。当前,要继续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凡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要实行工效挂钩。
  二、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及时做好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审批和工资基金清算工作。从一九九八年度工资基金清算工作开始,今后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审批和工资基金清算工作由劳动、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共同负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审核以劳动部门为主,经济效益指标的审核以财政、地方税务部门为主。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的调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企业要按照审批的挂钩方案提取工资总额,提取的工资总额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各级劳动、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政策,确保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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