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各级公园大门门票收入
营业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8]69号 1998年10月30日)
根据1996年本市公园的实际困难及市府有关精神,我局以沪地税一[1996]12号文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8年底止,对本市公园门票收入在3元/人以下的(含3元/人)给予缓征营业税照顾,公园门票收入在3元/人以上的,照章征收营业税。考虑到目前本市园林设施急需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局沪地税一[1996]12号《关于对本市各级公园的大门门票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执行期限延至2000年年底。(注:根据2001年6月7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各级公园大门门票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沪税流[2001]168号),各级公园门票收入从2001年起按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