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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3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
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厦地税政二[1998]28号 1998年11月2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外税分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l998]l26号;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l998年第9期,编者注。)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目前我局应主要加强对以下两类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的管征,一是经企业组织在境外为境外雇主提供服务的个人 (以下简称外派劳务人员);二是受雇于中国境内企业并被派往驻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中任职的中方人员(以下简称驻外企业中方职工)。
  二、凡有外派上述两类人员的单位应按《通知》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在每一公历年度(以下简称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即《外派人员境外收入情况明细表》。外派劳务人员的申报表由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即外派劳务中介企业报送;驻外企业中方职工的申报表由其境内受雇企业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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