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盐业部门提取的碘盐
基金的征税及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9]第110号 1998年11月25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辽宁省地税局《关于省盐业部门提取的碘盐基金可否税前扣除的批复》(辽地税所[1999]24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批复》第一条中规定的盐务部门收取的碘盐基金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缴纳时允许税前扣除,这里是指在标准(25元/吨)内收取的碘盐基金。对盐务部门超标准收取的碘盐基金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缴纳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批复》第三条管理费的有关规定中,对省盐务局未经税务部门批准收取的管理费,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缴纳时不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