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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盐业部门提取的碘盐基金的征税及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盐业部门提取的碘盐
基金的征税及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9]第110号 1998年11月25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辽宁省地税局《关于省盐业部门提取的碘盐基金可否税前扣除的批复》(辽地税所[1999]24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批复》第一条中规定的盐务部门收取的碘盐基金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缴纳时允许税前扣除,这里是指在标准(25元/吨)内收取的碘盐基金。对盐务部门超标准收取的碘盐基金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缴纳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批复》第三条管理费的有关规定中,对省盐务局未经税务部门批准收取的管理费,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缴纳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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