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个人购买空置商品
住宅减半收取交易中的各类费用的通知
(沪价房[1998]第289号 1998年11月1日)
市房地局、市司法局:
为贯彻沪府发(1998)19号《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按“个人买卖空置商品住宅时,交易中的各类费用均按现行内销商品房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的要求,现就所涉及收费项目的执行范围、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空置商品住宅,包括普通内销、高标准内销、外销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投资建造的并符合出售条件、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已超过一年、尚未出售或出租的新建住宅。
二、个人购买空置商品住宅,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并持有《住宅竣工日期确认单》(复印件)的证明,可按以下标准收费:
1.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分别按成交价格的0.04%(普通内销)或0.25%(高标准内销、外销)向购房人收取交易手续费;
2.如需办理购房贷款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应按申请公积金贷款每件100元、申请组合贷款及商业贷款每件200元向抵押人收取抵押登记费;
3.如需办理购房贷款公证的,公证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公证费。
4.因执行本条第1、3项,减半后的按比例收费每件不到100元的,可按100元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