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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㈣审核定额。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成立定额评定机构,集体审议评定定额,并在《核定征收税款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㈤下达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核定征收税款通知书》,下达核定征收户执行。可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或印发“核定征收户”名册或使用纳税卡向纳税人通报,便于纳税人监督。
  ㈥核定征收户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核定征收税款调整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在《核定征收税款调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答复该业户。该业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的复核意见书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户应加强监控管理,将纳税资料和下达的定额输入微机,未经定额评定机构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定额。
  第十条 核定征收户的当期纳税定额核定期可按次、月、季、半年或年核定。具体核定期限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一条 对核定征收大户或市地税机关认为有必要上报的核定征收户,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核定征收税款通知书》及核定资料上报市地税局备案。市区内跨区域经营的分店、连锁店、分支机构以及税务机关跨地区管理的纳税人其税收综合负担率饮食业达不到10%以上的;娱乐业达不到15%的或定额明显偏低的,市地税机关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或直接核定营业额和税额。
  第十二条 核定征收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其按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并填报《核定征收税款调整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不停止执行。
  ㈠税务机关调查情况与该业户申请情况相符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调后不调前的调整原则,对其纳税定额进行合理调整,并在《核定征收税款调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下达该业户执行。
  ㈡税务机关调查后认为该业户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影响原核定税额执行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业户的纳税定额不予调整,并签署意见后,退回申请审批表,业户按原定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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